(2015)栖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磊,范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杨磊。被执行人范秀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范秀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秀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范秀霞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烟台栖霞支行工业区分理处16×××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