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书玄、史建领与张民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玄,史建领,张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王书玄。申请人史建领。被执行人张民亚,1970年,10月7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民亚银行存款472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