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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与黄小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黄小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郭碧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韬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龙,住广西上林县。委托代理人:亢德明,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上诉人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小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50元;二、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小龙支付2014年法定节假日(端午节)加班费213.8元;三、确认黄小龙在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四、驳回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依法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且被上诉人亦无要求上诉人支付额外加班费。上诉人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8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差额4550元;三、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2014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13.8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黄小龙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请求维持原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黄小龙系于2014年5月18日入职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双方在2014年5月18日至2014年8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未与黄小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黄小龙,未能得到黄小龙的确认,亦未能举出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至于2014年法定节假日加班问题,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确认黄小龙端午节有上班,但主张其已经安排黄小龙补休两天,然未能得到黄小龙的确认,亦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云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利旋高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