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慧林与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林,赵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103号原告:王慧林,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利莉。被告:赵海兵,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林与被告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慧林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王慧林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丽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