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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慧林与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林,赵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103号原告:王慧林,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利莉。被告:赵海兵,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林与被告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慧林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王慧林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丽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