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中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柴国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毅,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前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梁毅应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另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2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梁毅赔偿5000元(含受理费)后,本案即履行完毕。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梁毅自动将应承担的案款5000元及执行费52元缴交到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至此,被执行人梁毅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陈一军审判员 徐明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