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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永中与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中,张萍,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18号原告吴永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史文鸽,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配偶。委托代理人刘淑丽,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萍,户籍地址陕西省彬县。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萍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岗区中心城依山郡花园(三期)房产,同时由原告吴永中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永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萍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岗区中心城依山郡花园(三期)房产;二、冻结原告吴永中在中国银行福建大厦支行内存款人民币130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