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丽青与何丽青、陈怀民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丽青,陈怀民,陈斌,丁秀姣,王玲英,金冰艳,楼志坚,朱先,义乌市泓文袜厂,义乌市顺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雅仕针织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870-1号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荣弟。委托代理人:厉方平、朱新民。被告:何丽青。被告:陈怀民。被告:陈斌。被告:丁秀姣。被告:王玲英。被告:金冰艳。被告:楼志坚。被告:朱先。被告:义乌市泓文袜厂。负责人:何丽青。被告:义乌市顺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志坚。被告:义乌市雅仕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丽青、陈怀民、陈斌、丁秀姣、王玲英、金冰艳、楼志坚、朱先、义乌市泓文袜厂、义乌市顺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雅仕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