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戢某甲与戢乙、戢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某甲,戢乙,戢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戢某甲,男,汉族,1951年10月1日出生,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容,简阳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戢乙,女,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简阳市。被告:戢丙,女,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简阳市.原告戢某甲诉被告戢乙、戢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戢乙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戢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戢某甲诉称:原告共生育两个女儿即被告戢乙和戢丙,现原告因年迈体弱多病,不能自己照顾,且无生活来源,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戢乙给付原告医疗费12000元,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原告死亡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戢乙、戢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戢某甲与原妻陈素英生育两个女儿,即被告戢乙、戢丙,现二被告均已成家立业,原告戢某甲与其妻陈素英于2004年8月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年迈体弱多病,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因生病共花去医疗费12126.12元。现原告不能照顾自己,且无生活来源,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未果,故引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户口薄,简城镇街道办事处顺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简阳市安局城中派出所的调解书,(2004)简阳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原告的残疾证、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且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父女关系。二被告在成长过程中,原告作为父亲尽到了抚养义务,现原告年迈体弱多病,不能自己照顾,且无生活来源,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尽赡养义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的医疗等费用应由二被告平均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戢乙一人给付医疗费12000元,显示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应由二被告各自承担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戢乙、戢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原告不在世之日止),原告的医疗费凭医疗发票由二被告各承担一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不在世之日止)。二、被告戢乙、戢丙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医疗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戢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戢乙、戢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 平代理审判员 傅德梅人民陪审员 葛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饶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