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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从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704号原告吴从江,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17号。负责人莫险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从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从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吴从江负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