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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04号叶志荣与徐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荣,徐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叶志荣,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徐培荣,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志荣诉被告徐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书面申请,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