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立指字第07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洋诉张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立指字第07223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洋诉被告张智铭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7047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周洋系该院人民陪审员李选萍之子(该人民陪审员于2015年8月4日任期届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原告周洋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刚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李选萍之子,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周洋诉被告张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原告周洋诉被告张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