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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念如代审 判员  袁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