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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万彦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泊头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彦,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泊头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孙万彦。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泊头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良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