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锡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咨询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3-1号申请人: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图布登,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包敬东,该社员���。被执行人: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军,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锡阿证字第08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29日责令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4356554.0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另被执行人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还有4件案件也未履行。现查明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白音图嘎的生产区有厂房和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司在白音图嘎生产区的所有房屋(包括办公用房、职工住宿用房及生产用房)。二、扣押被执行人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白音图嘎生产区的生产设备(设备名称和数量以扣押清单为准)。查封、扣押的房屋和设备由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鹏武审判员 呼斯乐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员阿拉腾格日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