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路瑞连与任永德、张建西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瑞连,任永德,张建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路瑞连,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永德,男,住柘城县。被告张建西,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瑞连诉被告任永德、张建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瑞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瑞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路瑞连负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