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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路瑞连与任永德、张建西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瑞连,任永德,张建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路瑞连,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永德,男,住柘城县。被告张建西,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瑞连诉被告任永德、张建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瑞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瑞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路瑞连负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