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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汪培付与丁才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21号原告汪培付,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菊枝,女,生于1974年1月24日,汉族。系原告汪培付妻子。被告丁才忠。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培付诉被告丁才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培付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身份信息无法查明、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培付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培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交纳300元,由原告汪培付负担。代理审判员陈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简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