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金刚与蒙城县赤塘新型建材厂、许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刚,蒙城县赤塘新型建材厂,许晓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52-2号原告:陈金刚,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县赤塘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许乃义,厂长。被告:许晓梅,女,1975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金刚与被告蒙城县赤塘新型建材厂、许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陈金刚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许 波代理审判员 郑 虹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