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高堤乡韩俄村。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