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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萧县华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县华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83-2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华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光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胡二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萧县华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083-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现需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中扣划执行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083-1号执行裁定对北京城建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张 贵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