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孔杭杭、杨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杭杭,杨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杭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星。上诉人孔杭杭与被上诉人杨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孔杭杭不服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孔杭杭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杭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索青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