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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李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新,李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李建新,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李森,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新与被告李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森下落不明,原告李建新未能提供被告李森的确切地址,且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李建新。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