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李某。被告:骆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杨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郭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