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安娜与郭明英、陈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安娜,郭明英,陈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徐安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洪、赵章明,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明英。被告陈国辉。原告徐安娜与被告郭明英、陈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决被告郭明英、陈国辉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71264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明英、陈国辉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被告郭明英向原告购买一批注塑鞋产品,并向原告支付20000元订金。2013年1月,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预付款后,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货物由被告郭明英签收(在标明货号、数量、单价及总价的发货单上签字:郭明英收677件)。2013年1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郭明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13年1月24日总货款591264-2万订金-付20万=371264元(原告方书写),欠徐安娜货款¥371264元在90天内付清,郭明英,2013.1.24(郭明英书写)。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货款100000元,剩余271264元尚未支付。另查明:2013年4月25日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6个月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60%。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明英、陈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安娜货款2712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3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本案受理费536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69元,由被告郭明英、陈国辉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36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薛远芳人民 陪 审员 叶其仁人民 陪 审员 林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