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诉前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袁春种诉王晓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春种,王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诉前保字第16号申请人:袁春种,男。被申请人:王晓乐(车辆所有人)。申请人袁春种与被申请人王晓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晓乐所有的津DW****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春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晓乐所有的津DW****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抵押、毁损、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审 判 长 刘晓军代理审判员 慕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京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