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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诉前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袁春种诉王晓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春种,王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诉前保字第16号申请人:袁春种,男。被申请人:王晓乐(车辆所有人)。申请人袁春种与被申请人王晓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晓乐所有的津DW****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春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晓乐所有的津DW****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抵押、毁损、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审 判 长  刘晓军代理审判员  慕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京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