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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与张昌林、向仕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昌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泽兵,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仕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号。负责人李明锦,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六六,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昌林、向仕文因与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昌林的委托代理人张泽兵、上诉人向仕文以及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六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韩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