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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行非执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非执立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徐龙,职务局长。申请人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陶涛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强制执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垦土资罚字(20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退还被申请人非法占有的10234.24平方米;2、收缴罚款77221.15元;3、拆除占用林地2083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小餐厅四栋、大型���会厅一栋、临时塑胶游泳池一处),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的第一项、第三项申请执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提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第二项收缴罚款的执行内容,可单独向人民法院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农垦法院中级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邵明英审判员 张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