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支行与刘立柱、郑洪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支行,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中华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83063137-0。法定代表人孟繁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立柱,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洪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忠海,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东宝,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属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耕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