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二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喜、刘尹奎,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