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长乐与焦高卫、付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乐,焦高卫,付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乐,无业。被执行人焦高卫,文化程度不详,无业。被执行人付叶,文化程度不详,无业。刘长乐与焦高卫、付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高卫、付叶银行存款39015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焦高卫、付叶收入39015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焦高卫、付叶自2015年8月18日起以3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景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