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焦娜与田发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娜,田发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414号原告焦娜。委托代理人管云鹏、魏宾,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娜诉被告田发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焦娜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