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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焦娜与田发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娜,田发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414号原告焦娜。委托代理人管云鹏、魏宾,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娜诉被告田发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焦娜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