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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泰某甲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陈某甲,泰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20号申请人执行人陈某甲,女,200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人泰某甲,女,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泰某甲抚育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