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浙江海洋学院与成桂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海洋学院,成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362号申请人浙江海洋学院。法定代表人吴常文、该学院院长。被执行人成桂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桂花城闻莺苑16幢二单元1405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人浙江海洋学院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浙江海洋学院时起转移。二、申请人浙江海洋学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