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彩霞与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霞,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703号原告杨彩霞,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五大连池市财政局家属楼。被告王晓东,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务本村。原告杨彩霞因与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彩霞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彩霞诉称,2013年6月24日,王晓东因种地需要买肥料在杨彩霞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月息按利率2%计算,并为杨彩霞出具了借条。约定2013年年底偿还,可到期后杨彩霞找王晓东多次索要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晓东偿还借款本息14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杨彩霞为证实自己的主张,1、提交借条一张、2、向本院申请两位证人尹万利(尹言利)、乔伟出庭作证,证实王晓东借杨彩霞钱及尹万利为其担保的事实;3、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讷谟尔派出所、五大连池市龙镇务本村证明一份,证实王晓东是五大连池市龙镇务本村村民,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经庭审认为,杨彩霞提供的证据、证人出庭证言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王晓东在杨彩霞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2013年12月底还款,但到期后王晓东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院认为,王晓东在杨彩霞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晓东理应按约定偿还欠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彩霞欠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4400.00元(10000.00元X2%X22个月),计144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0元、保全费164.00元,由被告王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么乃臣审 判 员 边永刚人民陪审员 王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