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盘龙与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成会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盘龙,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成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盘龙,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玉明,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张成会,女,汉族。上诉人张盘龙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成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二初字第7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芒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向明阳审 判 员 张静玲代理审判员 杨永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