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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申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宗梅与张胤惠,张宗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宗梅,张胤惠,张宗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申字第06号再审申请人张宗梅(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出生,自由职业,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李友泽,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张胤惠(原审原告),女,汉族,1956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审被告张宗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负责人太平,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宗梅因与被申请人张胤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06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宗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蒋明刚陪 审 员  赵东君代理审判员  范阿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中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