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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湖北东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东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胡德满,胡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18号原告湖北东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喻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劲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台湾路宏兴里**号。法定代表人胡德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浪开发区马路村*组。法定代表人胡德满,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德满。被告胡俊。原告湖北东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胡德满、被告胡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守强独任审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一直不能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东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赛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