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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松勤、孟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松勤,孟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路中凯龙城北侧。法定代表人赵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洪涛,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松勤,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孟兰,女,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松勤、孟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黄松勤位于许昌市北大办事处劳动路金石达花园(证号:0301020037)和许昌市西关办事处湖滨路北侧西段(证号:0301009964)的房产予以查封。要求将被告孟兰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工办事处天平街11号1幢1层南排东起第二间(证号:10008062)及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前进路棕榈名廷1-AB幢-1——4层西户(证号:10008472)的房产予以查封,并由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黄松勤位于许昌市北大办事处劳动路金石达花园(证号:0301020037)和许昌市西关办事处湖滨路北侧西段(证号:0301009964)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将被告孟兰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工办事处天平街11号1幢1层南排东起第二间(证号:10008062)及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前进路棕榈名廷1-AB幢-1——4层西户(证号:10008472)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新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