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爱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爱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600号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许晓华,总经理。被告王爱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