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林曹凤、黄寿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曹凤,黄寿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106号申请执行人林曹凤,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寿初,男,194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曹凤与被执行人黄寿初故意杀人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刑初字第2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寿初赔偿申请执行人林曹凤经济损失33599.28元。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龙湖镇上龙村龙腾路(产权证号:00××45)的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小,目前不宜处置;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被执行人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财产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2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伟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