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龙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初字第2954号原告龙某甲。委托代理人雷宏伟,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文、张莉,贵阳市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龙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宏伟、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张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龙某乙,因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长期分居。2015年7月,被告起诉离婚,后以需与原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贵院准许。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其中大额书学费、医疗费凭票平均分担;3.共同债权50000元,各享有25000元;4.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辩称:一、原告起诉离婚是由于原告有过错导致。原告有第三者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被告补偿金30000元;二、同意婚生子龙某乙由原告抚养,但被告无力承担抚养费用;三、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四、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共同修建了位于花溪区杨中村的房屋,是在原告父母修建的第一层房屋基础上加建的,该第二层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感情的破裂是由原告导致,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龙某乙,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父亲龙超号修建的房屋内。双方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长期分居。2014年11月30日,被告及其弟弟徐忠发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麦乃村发现原告与一女子同居。被告于2015年7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于2015年7月28日以需与原告再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5)花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对被告进行殴打导致被告多处受伤。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质证的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2015)花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裁定书、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居三江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证明、民事调解协议书及出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多次发生吵打,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违背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结合被告的伤情、双方在诉讼前的感情状况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对被告赔偿人民币20000元为宜。双方均同意婚生子龙某乙由原告抚养,本院从其自愿,被告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500元为宜,医疗费及教育费据实各负担一半。针对原告要求分割债权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据双方存在夫妻共同债权,故本院不予支持。针对被告要求分割房屋的主张,被告未举证证明诉争房屋系在双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修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予分割。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龙某甲诉与被告徐某离婚予以准许;二、婚生子龙某乙由原告龙某甲抚养,被告徐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1日前向原告龙某甲支付子女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负担一半;三、原告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徐某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原告龙某甲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元媛第1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