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泖石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泖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189号原告上海泖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江区双柏路328号第一幢3012室,组织机构代码57918750-4。法定代表人薛建春,任经理。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卢大根,任经理。被告徐某某,男,住浙江金华区东阳市。被告张某,男,住浙江金华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泖石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泖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泖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5元,减半后收取4079.5元,由原告上海泖石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长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文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