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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幼弟与陈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52号原告陈幼弟,女,汉族,1948年4月20日出生,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高文英,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滨,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焰萍,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幼弟与被告陈滨、林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滨名下的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号富年公寓4号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被告陈滨名下的闽A×××××号、闽A×××××号、闽A×××××号车辆的所有权,并提供案外人唐莹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1#楼12层某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12某办公(榕房权证R字第××号)、12层某办公(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作为财全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陈滨名下的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杨桥中路1号富年公寓4号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26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二、立即冻结被告陈滨名下的闽A×××××号、闽A×××××号、闽A×××××号车辆的所有权。冻结期限两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三、立即冻结唐莹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1#楼12层某办公(榕房权证R字第××号)、12层某办公(榕房权证R字第××号)、12层某办公(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利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许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