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亚辉与陈军、卢新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辉,陈军,卢新云,陈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徐亚辉。被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卢新云。被执行人陈长忠。申请执行人徐亚辉与被执行人陈军、卢新云、陈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