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秋影与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麻斜村井头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影,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麻斜村井头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张秋影,女,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湛江市坡头区人,现住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张水保,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湛江市坡头区人,现住坡头区。委托代理人蔡海燕,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麻斜村井头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庆,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徐泓光,湛江市赤坎区司法局北桥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者。原告张秋影诉被告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麻斜村井头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井头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和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秋影的委托代理人张水保、蔡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井头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秋影诉称,原告1996年10月24日出生在坡头区麻斜街道办井头村,2015年1月27日与塘尾村的阮志军订婚,但尚未登记结婚,户口还未迁出进头村。订婚前本人一直享有该村责任地几福利分红金(十年不变)。本人农村医保新农保等方面都是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享有村民选举等权益,并一直尽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被告2014年12月30日该村宣布按户口簿每人发放300元过节费,并贴出公示通知2月11日发放,但没有公布过发放的人名和数量。原告在领取时,被告以村规定,出嫁女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享受村集体经济福利分红金为由,拒绝发放分红金给原告。原告认为这样的村规不符合国家政策,是歧视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多次上访妇联、信访办事处等单位反映此事,经政府部门做被告工作后,被告仍然拒绝发放。原告认为本人还没有登记结婚,户口也未迁出,仍属井头村合法村民,应该同样同等享受被告该村2015年度发放的过节费3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补发2015年度井头村村民按户口福利分红金(春节过节费)3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待遇的前提条件是该外嫁女具有该村集体成员资格,而对村集体成员资格确认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秋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文艺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庞永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