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方明万与韦力,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万,韦力,曾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767号原告方明万,男,生于1972年10月31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韦力,女,生于1982年9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曾刚,男,生于1981年11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方明万与被告韦力、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明万承担审 判 长 张箴恒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