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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杨小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杨校保,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小和,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小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2463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小和所有的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2492754.1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