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菜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