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菜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