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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永刚,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娜,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钱继红审 判 员  杨延平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