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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许存利与泗洪县朱湖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存利,泗洪县朱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39号原告许存利。被告泗洪县朱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法定代表人王雪梅,该镇镇长。原告许存利诉被告泗洪县朱湖镇人民政府(下称朱湖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8日向朱湖镇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湖镇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存利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存利撤回对被告泗洪县朱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存利负担。审 判 长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人民陪审员  林艾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翁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