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律与郭红、崔止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律,郭红,崔止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陈律,男,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边门街。委托代理人杨辉,女,���族,无业,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高升街沈采社区北。委托代理人鲁强,男,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南一路。被执行人郭红,男,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崔止戈,男,汉族,司机,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石桥街。申请执行人陈律与被执行人郭红、崔止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725.00元,执行费9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红、崔止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