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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律与郭红、崔止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律,郭红,崔止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陈律,男,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边门街。委托代理人杨辉,女,���族,无业,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高升街沈采社区北。委托代理人鲁强,男,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南一路。被执行人郭红,男,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崔止戈,男,汉族,司机,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石桥街。申请执行人陈律与被执行人郭红、崔止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725.00元,执行费9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红、崔止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